前幾篇有提到說,為什麼女人最好不要把自己的錢拿出來當家用,

  這是很久以前在報紙副刊看到的文章。

  大略寫出來,讓大家瞧瞧~

 

  當事人也是丈夫至大陸經商(或外派),

  她一人在台灣扶養三個小孩並照顧公婆,

  丈夫剛開始去大陸的前幾年,每個月都有固定匯生活費回來,

  當然也會回台灣探親,

  但幾年之後,慢慢的回台灣的次數減少了,後來則完全不回來,

  且生活費也没有拿回家,妻子大概知道丈夫大陸應該有女人,

  可是看在小孩年紀還小,公公婆婆年紀也大,另深信丈夫會回心轉意之下,

  認真工作,並負擔家裡的生活開銷。

  這樣大概過了十年(或更長一些),

  有一天丈夫突然從大陸回來,並且要和她離婚,

  因為他要娶大陸的女人,

  她辛苦了這麼久,當然不願意啊!

  但丈夫堅持要離婚,她只能轉而向公婆求救,

  公公婆婆只跟她說了一句話:妳自己抓不住丈夫的心,怨不得別人。

  丈夫對她已無心,公婆也不支持她,最後她就看破,簽字了~

 

  雖說自己人不要計較,但這種事發生時,誰才是自己人,一目了然了吧!

  以前的人如果不愛了,至少還會扛家庭責任,

  現在的人直接把整個家庭丟給妳的,大有人在呢!

  女人真的還是得多多替自己著想,遇到有情有義的就當賺到了,

  遇到無情無義的,可別傻傻的替人家扛責任,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呢!

  所以若丈夫在外有小三,妳還想死守家庭的女性,請以生活費為基準點,

  若還有給生活費者,為了情份,妳可以守,

  若没有,呵呵~倒不如自己賺錢養自己一個,還可以每天美美的呢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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